職場小講壇
2019年畢業的同學們已經陸續走上工作崗位,而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護身符。今天我們就幫助大家規避風險,講講哪些勞動合同不能簽。
No.1
口頭合同不能簽
按照國家法律規定,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。即使是親戚、熟人的單位,也不能因為人情關系而放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一旦發生糾紛,難以提供證據,導致后患無窮。
No.2
簡單合同不能簽
雖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,但內容過于簡單,缺少基本要素和對用人單位的解除合同違約行為的追究條款。因此,一旦入職后,即使工作內容、薪資報酬沒有按照面試約定,勞動者也只能吃啞巴虧。
No.3
不公平的合同不能簽
大家在閱讀合同時會發現,這類合同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,只強調用人單位權利和勞動者義務,對勞動者利益涉及很少。
這種濫用所謂解釋權的合同,一旦發生勞動爭議,合同中對用人單位的免責條款會對勞動者非常不利。
No.4
雙面合同不能簽
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,準備了兩份合同,一份合法規范,應付檢查;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,實際執行。
由于存在一份簽過字的“真合同”,所以在后期維權過程中,勞動者無法提供自身利益被損害的有效證據,索賠艱難。
No.5
賣身合同不能簽
有人戲稱勞動合同就像賣身契,但事實上,如果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中,包括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,有的甚至連吃飯、上廁所都有嚴格時間規定,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,這種剝奪勞動者人身自由的合同不能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