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吳某原是某國有企業2009年1月辦理退休手續的一名技術工人,退休后被招聘到某制衣廠擔任技術總監,每月月薪6000元,2010年10月,制衣廠以吳某無法勝任技術總監的崗位為由將其辭退,吳某對辭退不符,要求制衣廠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。
問題:對吳某的請求是否應該予以支持?
分析: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21條規定,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
吳某與制衣廠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,雙方的糾紛應由民法調整,故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。
案例:吳某原是某國有企業2009年1月辦理退休手續的一名技術工人,退休后被招聘到某制衣廠擔任技術總監,每月月薪6000元,2010年10月,制衣廠以吳某無法勝任技術總監的崗位為由將其辭退,吳某對辭退不符,要求制衣廠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。
問題:對吳某的請求是否應該予以支持?
分析: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21條規定,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
吳某與制衣廠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,雙方的糾紛應由民法調整,故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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