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趙某于1995年10月入職東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,雙方簽訂了合同期限從1995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,并一直保持勞動合同關系。2009年8月12日,該廠向趙某發出《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》,趙某表示愿意續訂合同,要求合同無固定期限。8月29日該廠向趙某發出《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表示與趙某續訂合同,另提交合同期限為二年的合同文本。但趙某堅持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,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。該廠與2009年9月12日向趙某發出《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表示不與趙某續訂于2009年9月30日屆滿的勞動合同,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。
問題:雙方是否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?
分析:《勞動合同法》第14條規定,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,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,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,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